成都兴元绿洲的二手房在成都市房管局办理的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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